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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货运保险也有自己的特点,充分理解货运保险的特点,有利于货主和运输人选择合理的保险种类,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减少经济损失,现在货运保险网详细介绍货运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的显着特点。

一、不得退款的严格性。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运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也就是投保人正式投保,保险单生效后,投保人也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投保人不得退还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航空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对象从头到目的港的保险。主要用于进出口海洋货运保险,有时也可用于接受新船等特殊情况。中国进出口货物多采用航空保险转移风险。

二、保险单的转让性。

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在保险期内经过多次转卖,部分保险单保障的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明确记载的受益人,而是保险单的实际所有者。

货运险的保单通常会随着保险对象、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可以以背书或其他国际惯例认可的方式转让。

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单不能随物权转让转让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物权转让转让。由于运输中的货物一般由承运人负责运输,被保险人并没有直接控制保险对象,保险对象股权转让对货物的风险状况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都比较短,为了方便商品交易,保险单一般可以随物权转让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三、保险对象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保证的对象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可移动货物

与其他财产保险如火灾保险相比,其保险对象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运输中的货物,为了实现货物的位移,必须使用各种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货物在运输流动状态。因为有这个特征,运输中货物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另外,由于保险对象流动性大的特征,其商品损失的发生地不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地,而是在非现场,保险公司一般委托危险地的保险公司的同事和代理人进行请求调查。

四、大承保范围的广泛性。

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海陆空险、自然灾害和意外险、动态和静态险等。

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单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对象的直接损失和保险公司为减少保险对象损失支出的救济、保护费用相比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了保证灾害事故造成的保险对象象的直接损失、救援和保护费用,还保证了被保险货物因一系列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对象的损失。例如,盗窃不能提货、雨、短量、混合污染、泄漏、包装破裂等,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包括的多种附加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很广。另外,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和应分配的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五、保证货物价值的特殊性。

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货物本身的货物价值

但是,由于货物运输保险保证的货物在世界各地的价格可能有很大差异,特别是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超过货物本身的货物价值,根据国际惯例,货主和投保人一般在货物价值的基础上追加运费和其他合理的基本利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在货物价值的110-130%左右。

六、保险盈利的特殊转移性。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对象转移时,保险利益也转移了。

货运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货运保险中,通常采用不管是否消失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保险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保险对象消失,事后发现危险,保险对象消失,保险公司也必须同样赔偿。

七、保险期限确定的不同性。

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保险期一般为一年,也有短期保险,保险期由时间和明确的时间决定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由运输过程决定。例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上有特别确定保险期限的条款,被称为仓库至仓库的条款:保险货物从保险单上记载的运输地仓库或保管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货物到达保险单上记载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保管所或者被保险人作为分配、分配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保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