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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后,保险标的的的安全应得到维护

  《保险条例》规定,《保险运输》应当遵守《保险标的》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明显扣除保险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扣除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被保险人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法》规定的保险程度明显: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扣除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退还前未履行保险规定的部分,否则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内增加。因保险人的保险要求而增加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和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内增加。保险人在保险前,应当在保险人的安全、危险程度增加后,不得及时增加的公司,否则危险程度将不会增加。

  一般来说,《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维护保险目标的安全义务是一项倡导性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履行义务。事实上,保险目标的安全性和不安全性是相对的,任何财产的绝对安全性都不存在。被保险人维护保险目标安全的义务范围扩大到确保保险目标不发生危险事故的,保险存在的必要性不存在。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以此为由拒绝赔偿,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保险目标的风险增加时,意味着保险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因此,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是必要和合理的。但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为确认保险公司拒绝理由,至少有以下条件:首先,保险事故确实是由于保险目标的风险增加,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保险人应对这种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二,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被保险人将没有义务通知。因为危险程度更多的是一种状态概念,而不是数量概念,所以衡量什么情况属于风险增加,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果关系的增加,通常涉及非常复杂,时间和财务成本非常大的技术评估工作,因此,保险公司在使用本条款时应特别小心,否则一旦拒绝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支付保险费,而且支付评估费。对于被保险人,当保险标的物的风险增加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保护其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