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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海上运输能投保两险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IC)将海运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职责范围

基础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当被保险货物蒙受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中订明的其他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FPA)

此保险应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灾等原因而造成整批货物损失或推定全损。如果被***要求赔偿推定全损,则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货物及其权利委员会。由驳船将保险货物运离海轮的,每艘驳船所载的货物可以视为一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和将货物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超过目的地货物价值。

2、因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相互碰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意外事故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当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时,货物在此期间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对于在承保责任内有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预防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避难港因卸货造成的损失,或因中转港、避难港的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而产生特殊费用。

7、牺牲、分摊和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此条款,由货方赔偿损失。

㈡水渍险(WA)

除了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而造成被保险物部分损失。

(三)综合险(allrisks)

除了上面列出的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界因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附加和扩展。附加险是指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因各种外因引起的损失。只有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在保险条款中,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包括以下11种风险:

偷运*不着险;淡水淋雨险;漏险;短量险;混合、污染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二)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6类风险:

未到险的交货;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出口货物至中国香港(包括九龙)或中国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